政务信息公开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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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食品小经营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0      来源: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效:现行有效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市监〔2022〕214号)要求,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抓好制度落实。请各单位理清工作思路,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已作废的文件要马上停止执行,按新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做好新旧制度交接时期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备管衔接。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小经营备案和监管工作的衔接机制,在做好备案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积极引导本辖区食品小经营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强化网上办理,提升监管效能。要持续推动食品小经营备案网上办理,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率,确保本辖区食品小经营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省局已在“黑龙江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增设食品小经营监管功能模块,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及时上传监管数据。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全市食品小经营食品安全管理,营造便利宽松的营商环境,有效规范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

        条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实行一地一备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备案表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

          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备案申请人。

          食品小经营应当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备案。食品小经营类别分为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

        第八条  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零售、特殊食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第九条  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报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十条  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报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前完成备案。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十  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经营者,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十 申请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应当向属地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申请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应当向属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信息采集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者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时,对填报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备案;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

         

        第三章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管理

         

        十五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 食品小经营(备案)230717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7代表伊春市、17代表伊美

        十六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 食品小经营(备案)230717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7代表伊春市、17代表伊美

        十七  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已取消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十八 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备案机关各留存一份。

        十九 食品小经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条  食品小经者应当将备案表张贴、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

        第二十  通过网络销售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变更、补发与取消

         

        二十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十四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备案表。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变更备案决定的日期。

        二十五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十六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取消。

        二十七 食品小经营申请取消备案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备案取消表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取消登记表;

        (二)备案表原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取消手续的,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取消手续:

        (一)食品小经营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食品小经营备案依法被撤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食品小经营基本要求

         

        二十九  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六)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七)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八)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九)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按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十  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六章  食品小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  从事食品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三十二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档案,将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的有关材料、发备案表情况及时归档。

        三十三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餐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小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或《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现场制售的小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直至取消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从事食品小经营校外托餐机构和现场制售的经营者不区分风险等级高低,均按D级风险进行管理,每年至少进行4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经营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划分经营者风险等级按照确定的等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小经营者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入网食品小经营者的审核。

        第三十八 按照规定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食品小经营相关定义:

        (一)食品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含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面积在30㎡(含30㎡)以下,但不适用于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食品摊贩。

        现场制售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经营场所面积在30㎡(含30㎡)以下,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加工经营方式,所加工的食品仅限本门店销售,但不适用于食品摊贩的现场制售。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以及看护、辅导等服务,供餐人数20人以下的经营者。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主办方自营现场制售的,可按《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餐饮类规定审核通过后,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加现场制售项目。

        第四十一条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商场内租赁场地从事现场制售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四十二 本办法由伊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印发的《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伊市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1010日印